青海: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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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近日,青海省印發《進一步支持和鼓勵全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出臺5方面28條措施,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支持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經所在事業單位同意,科研人員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事業單位不得將職稱、年齡、資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層次、獲得專利與否等作為限制離崗創業條件。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間保留原人事關系。事業單位應當與離崗創辦企業人員簽訂離崗協議,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可按有關規定用于聘用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離崗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本企業就職的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離崗期間可在所創辦企業申報職稱,所獲得的職稱可以作為其返回事業單位后參加崗位競聘、重新訂立聘用合同的參考。離崗創辦企業業績突出的,在參加原事業單位崗位等級晉升時,可不占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可不占原事業單位考核優秀比例。
支持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科研人員在履行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到企業兼職創新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攻關提供有償服務的,可獲取兼職報酬。兼職單位或創辦企業應當依法為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補貼。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在事業單位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支持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應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考核、工資待遇等,除雙方協商一致外,不得變更未執行的聘用合同期限。派出單位、選派人員、派駐企業應當訂立三方協議,約定選派人員的工作內容、期限、報酬、培訓、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權益分配內容。選派期間,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并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成果轉化處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業單位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和該省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相關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在派駐企業的工作業績應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等的主要依據,派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
支持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事業單位可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的崗位設置方案,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創新崗位。現有崗位設置方案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調整崗位設置方案,也可以按照該省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創新崗位人選中屬于高層次緊缺人才的,可通過直接考察方式引進,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科研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績效工資分配應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科研人員傾斜,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創新崗位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可自主設置不超過崗位總量5%的流動崗位,不納入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的崗位設置方案,主要用于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
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人社部門扎實推進“放管服”改革,對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參與“雙創”活動不作審批或備案,對“雙創”活動的經濟效益指標、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不作要求。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按要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充分給予支持和鼓勵,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進一步強化參加“雙創”活動的科研人員人事關系所在單位領導把關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對違反政策要求的懲戒措施。事業單位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以各種形式參與“雙創”活動,簡化審核流程,對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的申請,在不影響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一般應予同意,且不應隨意撤銷或變更;對審核同意的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當自審核手續完成15個工作日內與其訂立離崗協議。鼓勵事業單位在“雙創”活動中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要求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各項制度,規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擴大離崗創辦企業政策實施范圍、違規設置創新崗位。
(編輯:七月)